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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超积分榜2019排名榜:公務用槍槍證(審批)
序號 | 5 | 項目 名稱 | 公務用槍槍證(審批) | ||
依 據 | 1、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5、7條; 2、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 3、公安部公治[1997]786號《關于對使用公務用槍人員開展培訓考核工作的通知》。 | 時限 要求 | 22個工作日 | ||
收費 標準 | 不收費 | ||||
涉及 單位 | 刑事技術部門、 申請單位主管部門 | ||||
審批 權限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 | ||||
申報 條件 與 材料 | 1、申請單位必須符合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有關配槍單位的規定; 2、填寫《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配備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 3、槍支須經所在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痕跡檢驗,建立槍痕檔案。 | ||||
審批 程序 | 1、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受理審查(2個工作日); 2、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將有關資料輸入計算機,并將數據傳輸給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5個工作日); 3、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批發證,并通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領取槍證(10個工作日); 4、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領取并發放槍證(5個工作日)。 注:地級以上市的非公安系統申辦持槍證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批。 | ||||
監督 措施 | 發放受理回執,公布查詢電話,對查詢事項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 ||||
備注 |